法律

刑诉法修改后,公诉工作如何应变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解决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案多人少矛盾?又如何应对以刑讯逼供为由的当庭翻供等问题?为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利实施,有效解决公诉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与困惑,近日在湖南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公诉论坛将主题确定为“刑诉法再修改与公诉工作”,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60余位专家学者从“证据制度完善与公诉工作”、“简易程序与出庭公诉”、“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等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A。证据制度完善与公诉工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补充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xx认为,证据制度与公诉工作相结合,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刑诉法诉讼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辩护制度的改革,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出庭与辩护人“对垒”中,能够准确运用证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二是随着侦查模式的转型,今后公诉工作中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将从口供为主转移到以实物证据为主;三是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证明标准,突出了证据裁判原则,突出了证明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强调了法律原则之外的经验判断、逻辑判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作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xx认为,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履行其职责,关键要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应通过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寻求非法证据线索方法、构建机制和拓展渠道等措施发现非法证据;应准确把握和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应依不同类型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构建相应的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应及时跟进可能被质疑的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工作,同时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熟运用需要经过很长实践的案例积累来丰满其内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在对踩界灰色地带侦查取证行为进行个案考察后这样认为,对非法证据问题作出根本性解决,需要通过警察、检察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来改善。

  具体到对非法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把握上,针对“重复自白”(指某次自白涉嫌违法取得,但与该口供内容相同而未涉嫌违法取得的后续口供)能否采信问题,卢乐云提出,为了确保供述的真实性,以有效防范错案风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解决:其一,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严格依法重新取证,且在重新取证中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收集证据的举报权和有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其二,由检察人员直接单独或者与侦查人员一起在重新取证时,明确告知原言词证据因非法而被排除,然后依法重新取证。

  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x认为,一些地方同步录音录像中录像的工作人员就是负责审问的办案人员,这种“审录同一”必然导致同步录音录像因有选择性而缺乏客观公正,应当实现“审录人员分离”。

  以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的案件屡见不鲜,对司法公信力构成直接挑战。应对此类实践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xx认为,一方面有必要重新认识审查起诉的重要性,重新调整审查起诉的内容方式,如瑕疵证据的审查运用、补充举证措施的准备等;另一方面也必须重新规范起诉准备行为,重新设计起诉准备方案,如对经常翻供的一类案件,讯问被告人就不宜作为当庭举证的首要方式。

  B。简易程序与出庭公诉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这对检察机关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将更加突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对若干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提讯和告知、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的办案方式,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xx详细介绍了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该模式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公诉部门简易案件办案组内实行的,由专人对简易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对公诉人的一种专业化职能分工。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简易案件出庭工作的四个试点院之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27日正式启动了简易程序集中出庭工作,试运行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机制。截至5月18日,海淀院初次选任的两名专职公诉人集中出庭7次,共计对42件47人出庭支持公诉。

  “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模式建立和试行近两个月以来,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但也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专职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还比较模糊,针对庭审的规范性和哪些环节可以简化与法官存在不同认识,与案件承办人存在工作衔接与沟通问题,量刑建议变更权力如何分配,等等,都有待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总结。”苗xx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xx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只是庭审程序的简易,而不是审查案件的简易,必须确保案件审查质量。与此同时,在庭审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各种合法诉讼权利,简易程序无论怎么“简”,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不能“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x认为,“简易”并非简单,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省略,相反要强化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既可以避免法官同时行使控诉、审判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又可以当庭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纠正审判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xx认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今后要注意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院与法院的协调关系。例如,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时,要及时与法院协调,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法庭采用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判。二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可以预料的是,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将没有辩护律师参加,控辩严重失衡的状况将会比较明显。为此,国家可以通过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等措施,鼓励律师参与简易程序。

  C。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

  刑事和解和量刑建议两项制度,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先期进行了有效探索,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初步确定了这两项制度。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常x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从功能而言,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中,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结果是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有限让渡。如何做到既不僭越公权,又不忤逆私益?如何界定公权对私权让渡的界限?这值得学界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实务界也应对此继续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x从审判机关的角度认为,虽然刑事和解并不是刑事审判必需的前置程序,但它对刑事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审理、特别是达成调解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反过来,通过了解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现状,对检察机关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展好刑事和解工作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周腾介绍了近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获得了参会人员的肯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庄xx对浙江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经验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目前存在认识有待提高、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量刑标准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公诉压力较大、后续处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四大问题。针对前两项问题,庄xx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应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参与量刑程序作为强化诉讼监督、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找准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程序主要参加主体之一的定位。其次,明确检察系统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检察机关是否参照法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提出量刑建议应加以明确。如不参照法院内部规定,则应由最高检出台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防止各地出现量刑差异。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xx调在量刑建议问题上要明确司法机关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提高侦查人员量刑证据收集意识;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完善裁判中量刑部分的说理;要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