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子雇凶“教训”丈夫至重伤,法院判决获徒刑

  李女和江男本是一对年轻恩爱的夫妻,却因家庭的一点矛盾,让李女丧失理智,雇凶“教训”丈夫、致丈夫重伤,酿造家庭惨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因江男与其妻子李女发生家庭矛盾,李女欲喊蒋某砍伤江男。2009年12月11日9时许,由被告人李女提供江男在白沙镇三叉路口的情况,蒋某、左某、洪某三人持刀将从八步至富川的客车下来的江男砍伤,致使被害人江男失血性休克。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江男的伤情程度为重伤。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后,同案人左某、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江男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26000元,江男对左某、蒋某、李女所犯罪行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女雇凶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李女雇凶伤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女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所犯罪行取得被害人江男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女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可对被告人李女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李女与被害人江男系夫妻关系,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女的所犯罪行取得了其丈夫江男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己经消除,无再犯罪危险,判处其缓刑有利于家庭和谐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发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