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三种方式防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分析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问题,避不开“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市的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某的婚姻。

  在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女性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某在自杀前将博客密码告知了一名网友,并委托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姜某自杀身亡后,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

  自2008年1月开始,XX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被全部披露。同时,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随后,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18日,王某将相关网站起诉至法院。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两家网站被判侵权。

  从网络谩骂到现实社会中的刷标语,“人肉搜索第一案”第一次让人们看到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

  郑X认为,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而且危害性极大;侵害公民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随意删除公民的正常合法表达,侵害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也妨害了公民正常行使监督权;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网络谣言盛行,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甚至危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给政府和网站管理者的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鉴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审理后,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与此同时,我国对于人身权益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发展。

  郑X认为,立法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保护方式上。

  “从民法保护来看,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内容不断完善,范围不断拓展,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从立法的笼统规定到司法解释的具体细化。”郑X说,最高法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于网络转载行为的过错认定、对于被告的确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认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使得网络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在行政法律保护上,郑X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此外,工信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设定了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郑X说。

  在刑法保护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