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流氓罪犯”应否延期服刑?

  27年前,北京青年牛xx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适用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牛xx成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

  对“流氓罪犯”应否延期服刑?

  ■正方

  从情理上说,一个已经在现行刑法中废除的流氓罪罪犯,还要继续执行服刑至2020年,似乎有违人情伦理。然而,从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角度考量,继续执行这一早在27年就已生效的判决,依然是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法律的实质要义。

  网民纠结于已经废止的罪名继续执行下去还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依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足以看出这个已生效的判决并未失去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有人也纠结于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但“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范围在于“未决犯”,所以,该原则基本不适用于这个27年前的生效判决。

  在法律的执行上,司法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应具备人文关怀,但前提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体现,丝毫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诚然,这一长期“搁置”的、因保外就医而游离于监狱之外的“漏服刑期”现象,当地监狱管理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也不排除负有管控职责的派出所也有“配合”和“告知”不够的责任。但无论怎样,哪怕是可能的“渎职”“失职”问题,都不会造成对“最后的流氓犯”的减刑或释放。通俗表述,也就是“一码是一码”,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并不会因此抵销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至于今后这名“流氓犯”,能不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刑期,依然需要在法定标准之内,通过立功或其他情节来获得减刑或保释。这一事件,或会令出于人性化考虑的公众心情纠结。但笔者以为,恪守法律底线的“严格执行”,反而真正体现了法的正义和“操守”。法是刚性的,任何一个人或集团都无权突破,刑期该严格执行到位,不应存在任何妥协;而法又是“柔情”的,它又具备了缓刑、减刑和保外就医等诸多人性化的环节。就这名“流氓犯”继续执行刑期而言,恰恰是法的实质的回归。

  ■反方

  众所周知,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该罪名涉及的一些行为依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罪来处理。这就表明立法者已经认为原有“流氓罪”中的某些行为,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外,都不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犯有“流氓罪”的人,如果在1997年后审判,只要没有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不再认为是犯罪。

  如果说,牛xx在1997年前被判决并服刑,那还情有可原,但是,1997年以后,当立法者已经明确规定“流氓罪”不再是罪名,如果我们仍然将一位犯有“流氓罪”的“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这种关押的正当性何在?

  “流氓罪犯”牛xx被重新投入监狱的原因,是因为监狱认为在保外就医到期后超时未归。但问题在于,监狱方面实际上并没有准确地将他已经保外就医到期的事情通知到他,甚至所谓通知之事,连当地派出所都不知情。国家机关不能将自己的失误强加于一个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身上。事隔十多年后,将一个并无再违法乱纪的罪犯延期服刑,既是浪费监管资源,也无益于对罪犯的改造。

  当然,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法院生效的判决应当得到遵守。但是这些专家完全忽视了执行法律应当是促进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像牛xx这样由于监狱失误造成的个案,监狱完全不应当对他延期服刑,即便要对他延期服刑,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变通之处。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像这种罪名已经取消却仍然为不存在的罪名继续服刑的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实行特赦。推而广之,所有的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现行刑法不存在的罪名且仍在服刑的罪犯,都应当得到“特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