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春中院公开审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日前,长春中院审监一庭对张某某等11名涉及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的减刑罪犯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在长春监狱举行,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按照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长春中院审监一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减刑间隔、减刑幅度、消费水平、财产刑履行情况等逐一把关,严防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情形出现。

  对张某某等11名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开庭审理,也是为了进一步了解他们在狱中的悔改表现情况,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开。

  在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张某某等11名罪犯的减刑呈报情况,听取了驻监检察官的意见,11名罪犯依次作自我陈述,然后由监狱监管人员发表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分别发表了意见。据了解,张某某等11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正在评议过程中,裁判结果将在网上公开。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中央政法委今年出台的指导意见对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提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

  长春中院认真贯彻上级精神,迅速抓好落实,提出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实现全程阳光审判。依照法律规定,把好收案关口,对移送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严格落实公示制度,适时推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文书上网公开,扩大社会监督。优化开庭审理制度,提高庭审质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确保层层把关。

  二是严格把握实体条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认真审查实体条件,杜绝“带病”减刑、假释。依法严格掌握减刑间隔和幅度,保障刑法惩罚犯罪功能的实现。

  三是严格做好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重点监测,定期汇总数据,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司法腐败。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同时积极接受审管办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司法监督的“全覆盖”,保持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

  长春中院审判监督一庭庭长表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扫除司法腐败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逐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不断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