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因三次走私被刑事拘留

  深圳海关近日首次对一年内因走私被海关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的一起案件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当事人黄某(女)。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关在沙头角口岸查获的第一宗因3次走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10月22日晚21时左右,当事人黄某推一辆自行车经中英街旅检大厅居民出镇通道进入深圳经济特区,经海关检查,在其自行车坐垫中发现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苹果手机4部。

  海关缉私部门接案后,按照办案程序对黄某接受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黄某于2009年9月22日开始,先后5次因走私被沙头角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该名当事人于2011年9月4日和9月17日,先后两次用藏匿的方式走私手机,经沙头角中英街旅检大厅进入深圳,被海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条款,海关缉私部门对此案予以刑事立案,并对该名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二次,第三次再犯走私行为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记者游春亮通讯员郑相珩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