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损员骗保获刑十个月,提起上诉后又撤回

  原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员翟某因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十个月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翟某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翟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

  公诉机关称,2012年5月13日、18日及27日,翟某伙同他人利用不同车辆编造发生事故,诈骗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975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通过家属积极退赃,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翟某认罪服法,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