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和解规范缺位存滥用风险

  “刑事和解作为当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多方共赢、行之有效的方式,已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欢迎。”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对本报记者如是说。

  对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重要性,张金锁深有体会。近年来,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吉林检察机关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探索形成了具有“吉林检察特色”的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三解路线图”。

  张金锁说,在“三解路线图”的指导下,仅2010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就不批捕、不起诉5085人,一大批潜在的社会矛盾得到了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在今年吉林省人大会议上,吉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之所以获高票通过,应该说与“三解路线图”不无关系。

  “目前刑事和解工作依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张金锁坦言,由于法律未对刑事和解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对刑事和解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采取的和解方式有很大差异。如调停主体界定不同、和解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范围不一致、和解协议效力是否具有强制力规定不同等,这已成为影响和解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的瓶颈。另外,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完备。作为一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的协商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通常以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等非羁押方式结案。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滥用风险。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刑事和解协议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和解协议的签订是否属双方自愿、协议履行是否切实履行等等也缺乏有效监督,难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开展。”张金锁说。

  为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刑事和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张金锁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适用条件、操作程序、协议效力等,使该项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和实效化,也便于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衔接、协调和协作。待时机成熟时,报请全国人大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予以考虑。

  “要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力度。”张金锁说,特别是重视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对刑事和解启动、适用、标准、协议签订、履行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避免发生以钱赎刑、以罚代刑、违法违纪等现象,保证刑事和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还要完善与刑事和解制度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暂缓起诉、回访帮教等机制,保证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建立与刑事和解制度相适应的国家补偿机制,对困难被害人予以国家补偿,弥补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因经济条件差异而给刑事和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矛盾的最终化解。

  张金锁说,要创新刑事和解工作方式。探索建立“检调对接”、“调判结合”等行之有效的和解机制,充分调动、整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社区街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刑事和解机制中来,保证刑事和解机制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中发挥更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