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处理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1月7日,孙某携带一把枪在进入长途汽车站的时候被警方查获。孙某称这是仿真枪,是旅游时买的用于收藏。本案中孙某携带的“仿真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鉴定为“枪支”。

  二、观点分歧

  这一起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案,有人认为应该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其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只要是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行政案件查处,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此案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查处。

  三、法理评析

  同一行为法律上有两种性质的界定,一种是行政违法,一种是刑事犯罪,但最后采取的处理方式只有一种。从法律效力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从时效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依据法律中“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以及孙某主观上无犯罪目的,只是因为好奇便在旅游时买了一支用于收藏等客观事实,本案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这类案件的查处,除了考虑客观行为之外,还要从枪支携带者的主观目的、现实情节、社会影响等来综合考虑,即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用于犯罪、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处理;非法制造、销售不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