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群众物价监督站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