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经济的“六级考试”——经济法视角的再分

  「内容提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他国反倾销时往往使用“替代国”提供的价格数据,从而容易导致较高的败诉率,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这场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博弈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更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入世之后中国已经大大加快了开放改革的步伐,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判定标准;反倾销

  一、研究资料:从“入世”到“入市”:中国考过四级之后又考六级

  中国经济要走向国际化,就像参加一场又一场的英语考试,加入世贸组织只不过是表明中国已经通过了“四级考试”,而要进一步提升自己,还必须再参加“六级考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以前,新西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已先后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此外,中国还加紧了对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的游说工作。中国在通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路上,突然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外交目标,展开了一场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而进行的外交活动。

  按理说,WTO是一个由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组织,加入WTO本身就意味着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中国为了打破中美入世谈判僵局,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做了重大让步,在中美入世协议第15条的反倾销和补贴方法条款中,明确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毋须遭遇法律挑战。这个条款在中国进入世贸之后15年内维持有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也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使中国从入世一开始便处于应付他国反倾销的不利地位。

  这种不利地位使中国使用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此给中国外贸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其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他国反倾销时往往使用“替代国”提供的价格数据,从而容易导致较高的败诉率,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2003年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家具、彩电、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其判定依据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其二,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出口面临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成为中国外贸由大额顺差开始走向逆差的重要原因,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而到了2004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其三,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已经很深的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使中国在对美经济关系中处于受歧视地位,造成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

  二、制度分析:为何一定要让别国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