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以“突出预防为主,严格条件标准,狠抓事前整改,落实制度责任”为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把安全预防放在首位。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做到提前预测,严格把关。下列时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一)季节性露天开采企业年初恢复生产及年末停产歇工前;

  (二)尾矿库在雨季和汛期到来前;

  (三)企业停产整顿或较长时间停工(地下矿山超过1个月、露天矿山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前;

  (四)开拓、采掘、提升、运输、爆破等主要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更换新设备后。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严格日常生产条件和标准。特别要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企业取证后放松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滑坡。

  (一)每年要对已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

  (二)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必须责令停产整顿,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联合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在狠抓安全漏洞隐患整改上下功夫。尤其对发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隐患,要严格执法,及时上报,并做到跟踪监控,彻底整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严格落实制度责任。要按照“谁检查、复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填写检查、复核表。市(州)监管部门要对县(市、区)局落实监管制度情况及检查、复核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监管工作及时有效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