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安全事故的有下列处理流程: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排除险情;

  (三)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一)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被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

  (二)救护被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三)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四)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

  (五)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二是现场情况;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

  (六)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一般都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备案,方便保险公司的勘测和定损,以免以后理赔出现麻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