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丰特纸(8.93,-0.16,-1.76%)”)关于转让1000万股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纠纷,请求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事(详见2009年12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正式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9)杭仲裁字第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仲裁书最终裁决如下:

  一、民丰特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0万元;

  二、驳回本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0884元(本公司已预缴),由本公司承担人民币121944元,民丰特纸承担人民币28940元,民丰特纸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本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11.26,-0.18,-1.57%)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