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张光友诉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61号

  身份证号码为37072357111399。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黄河大酒店东门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光友于200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04)东仲裁字第06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张光友称,其在仲裁申请书中系请求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223.90元,不是仲裁裁决书认定的10358.90元。并且,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反申请,而仲裁裁决书裁决其支付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逾期交款违约金22117.60元,违背了民事纠纷“不诉不理”的原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应驳回申请人张光友的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04)东仲裁字第062号仲裁裁决,主文第一项裁决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支付滕风祥逾期交房违约金32476.5元,超出了张光友的申请范围;第二项裁决张光友支付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逾期交款违约金2211760元,由于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并未提出申请,故该项裁决违背了民事纠纷“不诉不理”的原则。因此,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062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