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船底损坏,谁的责任?

  1997年2月26日,Fondren(船东)与Lagoven(承租人)签订“Olympic Sponsor”轮油轮程租合同。1997年3月10日,“Olympic Sponsor”轮发生触碰事故。事发当时,船舶在委内瑞拉马拉开波湖的La Salina港满载了原油,驶向鹿特丹港。船舶触碰航道。

  船东认为船舶发生触碰事件是因为承租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指定安全港造成的,因此,船东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1997年9月本案开始仲裁。

  租船合同第一部分的部分规定为:

  C。装货港:位于委内瑞拉的1个或2个安全港;…

  租船合同第二部分的部分规定,其中第9款为:

  9、承租人并不因此保证任何港口、泊位、码头、锚地和/或其他船舶可能被要求装载或卸货的地方的安全,并且不负责非由承租人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由于此港口、泊位、码头、锚地或其他地方的事故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或迟延,以及由船长的合理谨慎可以避免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或迟延。

  租约合同中印制的“序言”条款中也规定:

  …运输将根据本租约予以执行,包括本序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果有矛盾之处,第一部分所载之条款将优先适用于第二部分之条款。

  1997年3月3日,La Salina港口当局将船舶航行中最大可允许淡水吃水线改至高潮38英尺,中潮36英尺,低潮34英尺。1997年3月5日,承租人更改了对船舶的航行指令,指令船舶开至La Salina港执行装载任务:装载最少72,000公吨BFC-24原油,始终以最大38英尺淡水吃水线漂浮在装货港。

  “Olympic Sponsor”于1997年3月10日1136时离开La Salina的泊位,负载至船首尾吃水为38英尺。根据船长所说,在经过浮标26和24的时候,船是在航道的中间航行,然后在经过浮标24后,由于船舶骤然减速,导致可航水域深度不够,再加上风和海浪的作用,造成船舶失去舵效速率,偏离了中心航道,转向西方,在1800时经过22浮标,距离港口仅50米。在经过浮标22后,船长描述说船舶曾有过短暂的回复,转向航道中心,但是很快又偏向了西方,并在经过浮标22后800米处、航道外300米处搁浅。

  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的“安全港”条款需要承租人指定一个安全港,但是第二部分第9款有关“承租人并不因此视为一种保证”的表述,以及“过失或疏忽”的要求,明确的描述了责任的性质,并因此清楚的去掉了任何合理的推断,也就是“安全港”的表述构成一项保证。这一解释给了两个推定冲突的条款一个有效的影响,并使任何表面的冲突趋于一致。仲裁庭因此认为,这两个条款能够被合理的解释在一起,也就是说,第9款的规定设定了适用标准,以决定承租人是否尽责的提供了租船合同项下的“安全港”。同时,如果船东请求承租人因违反租船合同第9款而进行赔偿,那么应由船东来举证,通过证据表明港口是不安全的,并且承租人的“过失或疏忽”是导致触礁的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