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如何支付?

  【案例介绍】

  201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的土建、安装等工程全部发包给乙公司,并就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竣工验收等作了具体约定。2015年9月,该建设工程如期竣工并顺利通过验收。经结算,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9万元工程价款。在屡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乙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9万元。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相应资质为由主张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仲裁庭裁决,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69万元。

  【案例启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经仲裁庭审查,乙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合同虽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乙公司施工完毕,如期竣工并通过验收,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于法有据,甲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乙公司69万元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