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法典型案例评析(1)

  一、案例类型

  发包方收回妇女承包土地纠纷

  二、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荣召,男,生于1946年12月13日,现年61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县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

  被申诉人: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康,男,现年52岁,回族,农民,该村委会主任,住址同上

  申诉人王荣召系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人,1981年承包土地时,王荣召家共6口人,一共分得5个人的承包土地。1985年,王荣召妻子杨元春被人拐到山东,之后与山东省潍坊寿光市营里镇东黑村民委员会的李永强结婚并随之迁出户口,落户山东省潍坊寿光市营里镇东黑村民委员会。1986年,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以户口迁出为由,收回了王荣召家一个人即杨元春的承包土地,之后以高价田承包给王荣召家庭户耕管至今。王荣召认为,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生不增,死不减”。其家庭户中的杨元春虽然户口迁出并嫁到山东,但不属于单独的一个家庭,是以王荣召为户主的一个家庭户上的人,村集体凭哪条政策收回杨元春一个人的土地,申诉人王荣召多年来一直找有关部门反映,但迟迟得不到明确的答复,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王荣召要求:请县仲裁委依法裁决归还被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收回的土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荣召家庭承包户的户成员杨元春户口外迁嫁到山东,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

  四、仲裁裁决结果

  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诉人弥勒县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收回申诉人王荣召家庭户成员杨元春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应返还现以杨正清为承包户代表的承包户。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弥勒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分类: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发包方收回妇女承包土地产生的纠纷。

  (二)诉辨双方庭审中列举的证据。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以王荣召为户主的家庭户向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共承包得五个人的土地2.2亩,其家庭成员是王荣召、杨元春、杨正清、杨正东、杨正益。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以杨正清为承包户代表向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共承包土地1.82亩(被集体收回杨元春土地0.38亩)。上述事实纠纷双方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荣召家庭承包户的户成员杨元春户口外迁嫁到山东,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庭审中,申诉人王荣召向本庭提供了三个证据:(1)2007年换发的以杨正清为承包户代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妻子杨元春外嫁山东户口迁入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营里镇东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分得承包土地的证明。(3)竹园村委会一组收取被收回土地历年租金收据。被申诉人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向本庭提供了三个证据:(1)1998年按政策收回土地统计表。(2)中共弥发【1998】53号文件。(3)竹政发【1998】26号文件。

  本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诉人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向本庭提供的证据(2)、(3)是地方性政府文件,其依据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原告杨元春外嫁后,在新居地未分得土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地依法不能收回。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以出嫁女户口外迁为由收回王荣召承包户内成员杨元春承包土地0.38亩是不符合中央有关承包土地政策。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一组所提供证据的与法律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被告皆没有约束力。

  (三)裁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述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