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空调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核心提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及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供货及服务框架协议》1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KF-2638B型格力牌空调73台,每台单价1200元,计款87600元;KF-3238B型格力牌空调127台,每台单价1410元,计款179070元。安装过程中,增加了空调管子的使用数量,经双方核对确认,增加了空调管子356.5米,每米40元,计款14260元。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04年内结清货款,尚欠申请人货款90930元。

  【裁决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及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对欠款数额无异议,被申请人所欠货款应予清偿,逾期支付应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在2006年3月7日才完成合同义务,因该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核对增用空调管子的数量及价款的时间,并不表明空调的实际安装、使用时间,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2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医院付给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930元,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6200元(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按欠款数额的年利率5.58%计算)。

  二、本案仲裁费420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并直接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回。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医院共计应付给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1337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