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纳税人有何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