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美国IBM公司在1997年第一次使用这个术语,电子合同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定义以技术特性为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仅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订立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我国理论界对电子合同相关理论限定在互联网领域探讨。电子合同强调的是通过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的行为,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对传统合同造成冲击的电子合同,带来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合同订立手段。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电子合同由于其“电子化”所具有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互联网让合同的订立更具快捷高效性;

  (2)合同签订主体以及签订环境的虚拟性;

  (3)以完全电子化的手段订立合同改变了传统合同主体面对面签订的形式;

  (4)电子合同的适用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定;

  (5)大量点击合同的使用使合同订立模式趋向于标准化和自动化。

  这些有别于传统合同的特点使得有些传统合同规定区别适用于电子合同,并且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并不成熟,因此产生了大量电子合同争议无法获取准确法律依据的局面,然而电子合同毕竟也仅是一种采用了新兴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的合同,其合同本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