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要求同时或先于要约本身到达受者。因此发出者如欲撤回要约,必须以意思表示与到达之间存在时间差为前提。而这一前提在电子交易中显然难以得到满足,因为电子合同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其信息传递的即时性,信息发出与到达之间通常仅隔数秒,要约一旦发出几秒内即进人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故要约发出者几乎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同时到达接收者的其他信息。可以得出结论,在电子合同中,要约通常是无法撤回的,一经发出,即告生效。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信息传输遇到障碍例如突然停电或系统发生故障使得信息未能及时到达受者时,要约人可以在此时间差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能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其撤销要约的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即使受要约人的通知未到达要约人,撤销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为了限制要约人滥用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完全实现了交易过程自动化的情形下,意思表示于瞬间便能传达到相对人处并为相对人的电子系统自动识别同时生成拒绝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实际上无撤销自己意思表示的机会,所以在该种情况下,撤销要约是不可能的。但这里有一例外情况,即要约人发出一指令后,尽管该指令顺利地进人对方的自动交易系统,但由于对方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而未能自动做出应答,则在其应答前这一时间内,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在非完全自动化的情形下,例如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意思表示时,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因为在此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并没有采用自动回应和瞬间撮合的程序,所以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并不一定立即做出承诺,要约人是有可能撤销要约的。可见,法律应赋予电子合同中要约人的撤销要约权。当然,要约人行使撤销权应受到《合同法》之限制,这一点与传统合同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