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形势下对国际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如今的洗钱行为可以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诸多金融领域,各国在立法上,拓宽了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如墨西哥要求货币交换所和其他一系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内银行一样,从2005年开始执行有关的反洗钱要求。这些机构包括投资机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者和为这些机构服务的货币传送机构。新加坡货币当局(MAS)于2006年1月发布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修改草案,提出对政治公众人物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同时针对电子转账提出新的规则。因此,需要在法律主体上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对象。

  原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鲍泰利先生说,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美国起步比较早,从国会1970年通过第一部《银行秘密法》到2001年的“9·11”事件之后国会通过的《爱国法》立法,前后共通过了8部有关洗钱方面的法律,历时31年的时间。一项立法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制定细则对法律的执行加以说明,中国的反洗钱法也有必要尽快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不过美国有关反洗钱的配套法律、法规,历时31年才形成体系,而中国的首部反洗钱法的出台无疑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为中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奠定了基础。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日前召开的“金融与法治浙江”论坛上也表示,根据新颁布的反洗钱法,适时修改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已是当务之急。在加快反洗钱法审议进程的同时,对相关《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根据反洗钱法的最终内容而开展修改,尽快填补反洗钱法律框架中的严重法律漏洞。比如修改刑法的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规定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完善洗钱罪客观构成要件,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展到上游犯罪的本犯。修改《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银行保密义务的规定,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作出例外规定。此外,还应采用“安全港规则”以免除善意报告此类交易的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央行作为主管全国反洗钱工作的地位,规定或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相关规章中明确反洗钱职责,包括反洗钱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应有职责。在此基础上,对此前颁布的反洗钱规章与目前正征求意见的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