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洗钱机制中的执法合作

  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除司法合作外,还要大力开展政府机构及反洗钱政府机构层面的执法合作。

  首先,加强国际反洗钱的情报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使反洗钱国际合作更深入。《联合国禁毒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了,缔约国为增强执法合作的有效性,可以互相交流情报和信息。《恐怖主义资助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进一步合作,按照其国内法交换经核实的准确情报,在第4款中提到信息的交流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强打击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48条第1款也作出了同《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同的规定。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公约中规定,任何缔约国如果认为披露关于工具、收益的信息可以协助接受信息国立案、进行调查或者诉讼,或者可能导致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提出请求的,可以无需事先请求而向另一缔约国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可见,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反洗钱执法合作的重要性,单纯依靠司法合作远远不够。国际刑警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成绩斐然。国际刑警组织于1990年1月成立了“犯罪资金调查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各国打击洗钱活动的情报收集和协调工作,不断地向各成员国通报世界洗钱活动情况,以方便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此外,联合国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和行政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协作,以增强为制止洗钱犯罪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公约的上述规定突破了原有的预防和惩治犯罪主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范围扩大到国际执法合作。公约所规定的建立联合小组进行执法,联合进行有关犯罪收益的调查等措施,国际刑警组织在协调有关国家的联合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跨国洗钱者犯罪后逃往他国的情况下,引渡就成为惩治犯罪的必需途径。要引渡犯罪者,首先需要查找和逮捕犯罪者,国际刑警组织所建立的通缉制度可以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在接受有关国家向我国派驻警务联络官的同时,我国向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派驻警务联络官。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收到了大量的国外执法部门关于洗钱等犯罪案件的协查请求。对于来自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有关执法协助要求,我国的执法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公安部根据来函请求及时部署有关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竭尽所能为国外执法部门核查有关犯罪案件,查询犯罪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下落等,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协助,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回复请求方。

  再者,由于洗钱犯罪是一种新型复杂的犯罪,对执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联合国禁毒公约》第9条,《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9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0条都规定了,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援助的要求。我国反洗钱的起步较晚,水平还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应该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大力开展反洗钱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