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

  “从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考虑,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方面的法律,把司法鉴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而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主任刘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刘某代表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把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近几年来,司法部、部分地方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力图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但由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具体措施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影响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此,刘某代表认为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非常必要。她说,司法鉴定工作,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结论,关系到法律事实的科学、正确认定。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司法鉴定结论本身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另一方面,它对其它证据起到科学认证、补充和强化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司法鉴定工作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也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通过制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法律,加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我认为,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刘某代表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但是,三大诉讼法不涉及鉴定工作本身的管理问题。

  她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一是明确了鉴定主管部门。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由此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责。二是明确了鉴定业务范围。决定规定,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对其他类别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三是初步建立了鉴定执业监管制度,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从业范围限制、收费管理等。另外,对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决定专门作了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008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这一文件规定,“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体制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经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省级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免费备案登记”,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具体公告范围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确定)”。“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公告后,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非营业性的司法鉴定服务”。

  “很多省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司法鉴定管理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刘某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