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司法鉴定顽疾说“不”

  1月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直面司法鉴定市场乱象,针对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多、鉴定效率低、鉴定意见说理不充分以及“鉴定黄牛”现象等司法鉴定顽疾,公布日前制定下发的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新规,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大对重复鉴定的审查力度。

  浙江高院调研发现,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半壁江山,占比47.63%。尤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不当勾连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规范诉前鉴定,遏制“黄牛”的涉足,已成为规范民事诉讼中涉鉴定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浙江高院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涉足空间。由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证据效力,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引导减少自行委托。

  调查发现,一些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比较随意,申请内容含糊、笼统,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有的法院干警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特别是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应有审查,而且鉴定期限过长,影响审判效率。为此,浙江高院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方面增加双边约束,法院内部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为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更多地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得到解答,浙江高院规定应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鉴定人作完证后可按规定先行离开,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庭前会议或者通过远程视频接受质询。

  为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浙江高院特别设计司法鉴定反馈意见表,直接植入法院的审判信息系统,凡是涉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都必须填写反馈表,从而形成最终的“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给鉴定机构监管部门。

  据了解,浙江高院今年还将考虑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文书适时上网制度,把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倒逼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改变目前鉴定意见普遍说理不够充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