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的事项与当事人的诉求无关

  有的办案人员思路不清,弄不清鉴定与案件处理的关系,对于一些本来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影响的问题也予以鉴定,甚至出现了为一方当事人寻找证据的现象。如原告某建筑公司起诉被告某电信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并未提起反诉,却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原告所干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并称如鉴定质量没有问题愿承担鉴定费,若有问题则另案起诉。本案要解决的是原告的诉求,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则属于反诉的范畴,若被告不提起反诉,仅以质量有问题作为抗辩理由,则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为滥用。还有的办案人员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对当事人主张的有关细枝末节的问题也进行鉴定,不仅对案件处理没有帮助,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拖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方坚持认为合同是后补的且是先盖章后签字,而另一方则不承认,一方为证明自己陈述的属实,即申请法院对合同是先盖章后签字还是先签字后盖章的问题进行鉴定,显然,该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没有根本性的影响,因此不应启动鉴定程序。

  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原告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材,如果其不能提供,则应当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起诉。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某公司起诉某煤矿侵权纠纷案,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地下开采行为导致其公司厂房出现裂缝,厂房需要整体搬迁,造成公司损失,由于直接损失已经赔偿到位,现要求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经营损失进行司法评估。经查,原告厂房早已不复存在,在调取原告申请鉴定的重要检材—该厂的经营帐目时,原告称帐目已丢失,要求比照具有相同经营规模的同类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同类公司的经营利益显然没有任何可比性和关联性。原告的申请显然不能成立,由于无法提交鉴材,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