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增加对虚假鉴定处罚决定

  28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二审草案增加了对虚假鉴定进行处罚的决定。

  二审草案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証》,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証》。

  最新消息: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在初审时,有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对虚假鉴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草案就此增加条款:“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也提交此次会议进行二审。其中,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举报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