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陕西省司法厅发出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

  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的规定,省厅决定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专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报省厅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各市要认真考察论证,整合鉴定资源,根据诉讼需求,选择能体现本地鉴定类别专业水平的机构设置1-2个为宜,鉴定类别相同,技术水平相当,竞设激烈时,也可采取招标方式设置。县(区)一级暂不宜考虑设置鉴定机构。

  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接收上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和材料,查验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初审合格报送省厅审核。

  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

  四、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登记、名册编制工作,并报省厅登记公告、编制鉴定名册。

  五、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和注销(撤销)登记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厅审核决定。负责省厅决定注销(撤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相关证件的收回上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初证工作;负责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的核实与报送工作。

  七、负责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能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厅决定。

  九、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统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省厅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转自陕司通[2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