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形态(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有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性质上是物权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权能。它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离开物权,物权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物权请求权的形态主要有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不在此列。

  当前,物权法的制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物权的保护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热点问题。物权请求权制度自其确立始便担负起保护物权的重要作用。但传统观念将物权请求权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作各种解说,关于物权请求权形态的阐述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正确认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清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相关请求权的关系,明确物权请求权的形态,对于建立科学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协调物权立法与债权立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本文拟就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形态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形成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很早就有文献记载。古埃及《汉穆拉比法典》中除了有对严重侵害财产者予以处死的规定外,就已经有了关于赔偿方面的规定。(第9条、第56条)。后来的罗马法中没有物权的术语,但是通过确立不同类型的诉讼和诉权实现对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渊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对物之诉“不是因为被告对原告负有债务,而是原告同被告就某物发生争执;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罗马法中有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诉讼和所有权以外的对物诉讼,这些被认为是近代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萌芽。这种所有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有三种:

  1、物件返还之诉(vei vindicatio)这是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之诉。

  2、所有权保留之诉(actiio negatoria)所有权保全诉又称禁止妨害诉或排除侵害诉。这是所有人在他人侵害其所有权对请求排除行为人妨害之诉,主要用于他人对不动产主张存在役权时采用。

  3、恢复占有诉(actio publiciana)该诉又称菩布利西亚那诉。是指取得时效完成之前,善意而有合法原因的受让人对某物的占有时所提起恢复占有之诉。

  罗马法中所有权以外的对物诉讼有役权中的役权确认之诉与准役权确认之诉,永佃权中的物权诉讼,地上权的物权诉讼,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物权诉等。这些诉讼对物权的保护甚为严密,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