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烟台推行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起诉权

  昨日从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获悉,烟台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全面推行一裁终局制度,劳动者维权正告别诉累。所谓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打工仔发生工伤

  无奈仲裁索要医疗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是解决争议的一个有效方式。

  近日,小王从市劳动仲裁领到了裁决书,让小王疑惑的是,这份裁决书中标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员为小王解释道:“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劳动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没有起诉权,如果认为存在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只能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媒体在采访中了解到,小王是河南登封的农民,2013年3月,他到烟台某机械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该机械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3日,小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骨等多处骨折、眼球破裂。2014年2月22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小王受伤住院治疗42天后出院在家休养,2014年6月再次住院。某机械公司为小王垫付了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但拒绝承担第二次住院的近两万元医疗费,也没有向小王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小王发生工伤后妻子为了照顾他也没有外出工作,一家失去了经济来源。小王无奈之下,到市劳动仲裁申请了仲裁,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机械公司表示他们已经为小王垫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担心小王的治疗没有期限,希望诉讼到法院,拖延履行时间。

  2014年11月11日市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认定小王是该机械公司的工伤职工,该机械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小王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裁决该机械公司支付给小王工伤医疗费17327.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46.26元。因前述两项金额均低于烟台市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市劳动仲裁对该裁决适用了一裁终局。

  终局裁决缩短审理期

  劳动者维权更便捷

  小王拿着终局裁决书松了一口气,不停地对烟台市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说一裁终局让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的“小算盘”落空了。

  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今年来,市劳动仲裁将推进终局裁决的适用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在下半年印发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于一案中并存终局和非终局事项的,开创性地采用分别裁决的方式,加大终局裁决的适用力度,使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劳动者迫切需要实现的权益尽快实现。

  烟台市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以下劳动争议可以适用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