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限制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持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深谙其道的德国,早在二战之后就开始建立现行反垄断制度,并于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主要对同业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兼并等行为进行规范。经过完善,《反限制竞争法》已成为维护德国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工具。

  在德国,如果单家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份额达到1/3,三家以下企业的共同市场份额达到50%,或者五家以下企业市场份额达到2/3,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企业如果依仗其强大实力,低价倾销、限制其他企业使用竞争所必须的设施、强迫消费者或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或条款等,就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处罚。

  德国十分重视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设立了专门的卡特尔局,并且赋予其行之有效的强力执法手段。对《反限制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卡特尔局有权发布禁止令,宣布企业间的协议无效,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可以高达上亿欧元或者企业销售额的10%。

  比如,今年7月,联邦卡特尔局对21家德国香肠生产商和33人处以总计3.38亿欧元罚款,因为认定他们数十年来定期会面,讨论市场发展和价格设定,并于2003年以来,共同抬价谋利。今年1月,5家啤酒酿造商和7名个人也因建立同业联盟,操纵啤酒价格而被罚1.07亿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