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民主权利自由、私生活自由以及婚姻自由、通信自由等等,这些都囊括了隐私权的内容。

  (二)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民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那些触犯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于裸条借贷,侵犯了贷款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故而裸条借贷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也就回答了“裸条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此时经相关知情人士举报,涉嫌泄露他人隐私的,是需要承担需要的法律责任的。

  公民的隐私权并不是名誉权,隐私权是任何公民都会具有的,但是对于名誉权,只有诸如公司的管理者、明星等公众人物才会拥有,并且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隐私只要是他人不愿意公布的都属于,但是名誉权一般都是由于诽谤行为而发生的。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