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隐私技术保护模式

  每一种模式在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上都具有特定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偏重于采用某种模式来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往往是由于各国政府在注重网络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是注重充分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益的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偏重采用哪种模式,都不能放弃其他模式的作用。

  (一)技术保护模式概述

  技术保护模式是将保护网络个人隐私的希望寄托于用户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在用户进入某个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之时,该软件会提醒用户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也可以由用户在软件中预先设定允许收集的特定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不允许收集等等,或者是用户可以匿名浏览网站,从而防止了个人信息的泄漏。

  (二)技术保护模式的种类

  目前,关于技术保护的最著名的软件是“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 platform)。P3P是一种在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通过该软件就个人网上信息的收集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电子协定,它的工作过程是:得到P3P软件的用户可以将它的个人隐私偏好设定在该软件的选项中,可设定为在任何网站收集或贩卖个人网上信息的时候,禁止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一旦设定,该软件将同用户的浏览器程序一同运行,每一个受访站点都会发送某种形式的机器语言的提议到用户的电脑中,如果该站点的信息收集行为同P3P中设定的标准相符,则关于隐私的协定就可以自动的缔结,而用户亦可毫无阻碍地浏览该网站,但是如果不符,用户必须迅速做出决定是否进入该网站,这通常会以对话框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户作出选择。

  还有一些软件可以让用户采用匿名来浏览网站。如Anonymizer是著名的网络匿名工具,用户用Anonymizer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向网站发送请求,这就使得用户的身份不会暴露给网站,从而维护了用户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技术保护模式的分析

  技术保护模式强调通过加强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和结合使用相关的隐私保护软件来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然而,这种模式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些隐私保护软件或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值得怀疑。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任何保护网络个人隐私的方法无论其创设之初是否在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都存在着被更为先进的侵害隐私的技术超越的可能,也就是说,为网络和电子商务设计一套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非常困难;其次,以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网络个人隐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的强弱。在免费的服务和商品面前,人们往往选择放弃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这就使得任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形同虚设。正是因为上述局限,使得技术保护模式不能取代行业自律规则和法律保护框架,而仅仅具有辅助保护的作用。

  通过上述对行业自律模式、法律保护模式以及技术保护模式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每一种模式在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上都具有特定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偏重于采用某种模式来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往往是由于各国政府在注重网络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是注重充分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益的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偏重采用哪种模式,都不能放弃其他模式的作用,因为没有哪一种模式可以单独承担起保护网络隐私这一重任,只有将三种模式综合运用,才能有效的解决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证实了这一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都比较薄弱,一方面我们要遵循国际网络隐私立法的原则,借鉴国际网络隐私立法的成果,从我国国情出发,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要鼓励和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和技术调整模式作用的发挥,积极鼓励互联网产业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研究和制定保护网络隐私的行业指引,并积极扶持和培养对网站隐私政策进行认证的权威性的中介组织,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