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提出时间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开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为我们证实着这些绝非危言耸听,或许网络侵犯隐私权案的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国政府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一文,其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观点是: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利益取得平衡时,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

  起来。“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策略。”该文表明了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美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压力。

  2、软件保护模式。这主要是采用技术的手段,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己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该模式是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

  3、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这种模式由国家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

  网络隐私权

  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如欧盟199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国根据该指令调整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以上三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行业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国为代表的有关国家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其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但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却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而软件保护模式依赖相关技术的发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规制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有可能伤害其进行网络服务的积极性,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学者认为可以采取三者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立法规制为主导,辅之以行业自律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