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拖方的免责事项有哪些

  一、承拖方的免责事项

  考虑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海商法也把承拖方的免责权利作为任意性规范加以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海商法》中的上述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变更。换言之,上述两项免责规定仅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二、承托方的义务

  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

  (2)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3)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

  3、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