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拖方的免责规定是约定还是法定

  一、承拖方的免责规定是约定还是法定

  承拖方的免责规定是法定,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定:

  《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定,起拖前或拖航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的;

  (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二、承拖方的免责情事项

  承拖方免责事项,是指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约定的因自身过失所造成的被拖方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负责任而由被拖方负责的事项。例如,中国拖船公司的标准拖航合同规定:“在本次拖航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坏,即使此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承拖方或拖船上的人员(包括船员、引航员、承拖方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等)的错误或疏忽,或由于拖船及其机件设备的潜在缺陷或故障,缺少燃料、材料、速度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均应由被拖方负责。

  不论因被拖物的情况或对其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发生何种问题,承拖方都不对损害或延误或第三方责任的索赔负责,承拖方为此项索赔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和承拖方在辩护此项索赔中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都应由被拖方补偿给承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