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拖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被拖物提交给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如果合同约定拖航作业由承拖方指挥,则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拖船以必要的配合。

  3、接受被拖物

  在拖航作业完成后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情况因而须在途中某一安全地点交付被拖物时,被拖方应及时接受被拖物,否则,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滞期费,并赔偿因此而给承拖方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被拖方是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可免责的原因所致,被拖方也可免付滞期费用并免予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4、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被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率,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所谓其他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定应由被拖方支付的费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务费、引航费、代理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为拖带被拖物而雇佣拖船所发生的辅助拖轮服务费,为避免在拖带过程中碰撞第三方而进行投保所支付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拖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