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拖方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一、承拖方的免责情事项

  承拖方免责事项,是指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约定的因自身过失所造成的被拖方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负责任而由被拖方负责的事项。例如,中国拖船公司的标准拖航合同规定:“在本次拖航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坏,即使此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承拖方或拖船上的人员(包括船员、引航员、承拖方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等)的错误或疏忽,或由于拖船及其机件设备的潜在缺陷或故障,缺少燃料、材料、速度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均应由被拖方负责。

  不论因被拖物的情况或对其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发生何种问题,承拖方都不对损害或延误或第三方责任的索赔负责,承拖方为此项索赔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和承拖方在辩护此项索赔中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都应由被拖方补偿给承拖方。

  二、承拖方的免责情形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三、承拖方义务

  承拖方义务,是指承拖方在履行拖航合同中应尽的义务。主要有:提供适航和适拖的拖船,即拖船本身必须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其中包括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拖带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拖船必须足额配备船员,船员必须持有与其职称相符的有效证书,并具有海上拖航的经验和资历,拖船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

  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协助大船靠离码头或移泊除外)。拖航中合理尽速,不进行不正当绕航。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