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出现,客运公司返还车身广告租金

  2013年7月15日,某广告公司与某镇客运公司签订了客车整车车身租用《合同》,约定:客运公司将其所属运营的14辆客车的整车身出租给广告公司承包用于广告发布,租赁期为一年,租金5.6万元;租赁期间,因政府统一规划等非双方人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和年租金折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支付全部余款。后因政府收购客运公司的营运车辆,双方并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了《协议》,致使广告公司与客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故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客运公司退还广告公司租金32372元【56000元/年÷365天×(365天-154天)】。

  庭审中,被告方客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广告公司称在政府收购后多次找过被告,被告认可合同终止,但是认为该补偿应当由镇政府负责,故拒绝退还相应的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租赁客运公司的14辆客运车的车身从事广告的发布,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政府统一规划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理方式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双方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广告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租金的计算应自《合同》签订时起至收购《协议》时止共计158天。遂判决:解除客运公司与广告公司的租赁合同;客运公司退还租赁费3175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