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违规不一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告商家证据不足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一消费者以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年堂”)销售的“鹿茸参鞭酒”宣传册违反广告法为由,要求法院确定“鹤年堂”存在欺诈,双倍退还货款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据消费者丁女士称,去年12月,其在北京一媒体上看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茸参鞭酒的广告,称该鹿茸参鞭酒系极品药材酿造而成。今年1月5日,丁女士在“鹤年堂”购买了三瓶鹿茸参鞭酒,共计558元。该药酒宣传册上所述治疗8大类疾病,严重超出了该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主治功能。

  丁女士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鹤年堂”销售的鹿茸参鞭酒存在违法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丁女士据此要求“鹤年堂”双倍退还她货款558元,并要求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元。

  “鹤年堂”否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声称其无法定义务、亦无技术设备检验该产品说明书及宣传册上所称的“适用症”是否属实,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但同意为丁女士办理退货手续。

  宣武法院经审理查明,“鹿茸参鞭酒”系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该产品已经相关部门检验,并取得药品注册证。该产品宣传册载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风湿疾病、肾虚疾病、胃病、贫血、男性性功能障、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肢体远端微循环障碍8大类疾病,并附有部分临床效果分析表。

  宣武法院认为,“鹤年堂”销售的“鹿茸参鞭酒”宣传册所载部分内容,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但违法宣传行为需与消费者消费目的无法实现,或出现不良后果相结合,方能确认该违法宣传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述的“欺诈”。现仅凭“鹿茸参鞭酒”宣传册上违法宣传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鹤年堂医药公司在销售该产品时存在欺诈的故意及欺诈的行为,故对丁女士要求鹤年堂医药公司对其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鹤年堂同意在产品无损坏、遗失的情况下退货返还货款,丁女士可将未拆封的“鹿茸参鞭酒”返还鹤年堂,由鹤年堂返还其相应货款。由于丁女士未能证明其因购买“鹿茸参鞭酒”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对其要求鹤年堂医药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丁女士如认为鹤年堂销售的“鹿茸参鞭酒”在广告宣传上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其可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