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审查的主体资格及其内容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首先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这也是审查广告主是否是合法组织,其有无与其广告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广告是否合法必须以广告主的合法资格为前提和条件。只有当广告主出示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后者提供某种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根据自己要求发布的广告提供其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

  (二)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