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应承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检验租赁物的义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式接收和检验租赁物,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当履行的义务。

  3、妥善使用、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4、不得中途解约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

  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