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央银行的知识介绍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一、中央银行的简介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二、中央银行的演变历史

  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户部银行。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②大清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

  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央银行

  ①中国银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复灭,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②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标榜为“纯属商业银行性质”。但事实上,它后来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1913年,交通银行取得了与中国银行同等地位的发行权。1914年,交通银行改定章程,已经具备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以上两行,共同作为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

  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创立中央银行。1926年7月,国府移迁武汉,同年12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8年,汉口中央银行停业。

  国民党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②1949年12月,中央银行随国民党政府撤往台湾。

  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①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

  ②1932年2月1日,苏维埃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

  ③1934年10月,苏维埃国家银行跟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它改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

  ④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大并逐渐连成一片,整个金融事业趋于统一和稳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①1948~197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随军迁入北京,以后按行政区设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办事处),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人民储蓄业务;同时,既发行全国唯一合法的人民币,又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并管理金融行政,这就是所谓的“大一统”的中央银行体制。

  ②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有所改良。但从根本上说,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同时,随着各专业银行的相继恢复和建立,“群龙无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③1984~199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专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④1998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0月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

  三、中央银行的作用

  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

  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

  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

  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供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

  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供技术标准。另外,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四、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以上是关于中央银行的详细介绍。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