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法庭起诉程序

  1、起诉:争端当事可以以请求书或特别协定的形式提交案件。以请求书向法院起诉,必须在请求书中叙明请求当事国、被告国和争端事项,同时应在请求书中尽可能说明法院管辖权的根据和其诉讼请求的确切性质,并简要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案件,争端当事国应将其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争端当事国应将其特别协定通知书记官长,通知书应说明争端事项及争端当事国。通知书可以由各争端当事国联合提出,也可以由其中一国或几国提出,无论以何种方式起诉,法院书记官长都应立即将请求书或特别协定书副本转送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各会员国和有权出席法院开庭的其他国家。

  2、诉讼的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书面程序指以诉状、辩诉状及必要时的答辩状连同可资佐证的各种文件及公文文书送达法院及各当事国。口头程序指法院询问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和辅佐人。法院进行口头询问,应由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公开进行,但法院另有规定或各争端当事国要求可以拒绝公众旁听。

  3、特别程序国际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特别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初步反对主张、反诉、第三国参加、向法院的特别提交和停止。

  4、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是指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外国国家的诉讼权利;证据法则;一案数诉;国家之间关于诉讼行为的司法协助;反诉;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