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航空运输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航空运输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如下:

  (1)客票的变更客票可以变更。

  旅客在购买了机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该根据实际可能予以积极办理。遇到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承运人应该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为承运人的原因使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2)退票旅客在购买机票后,也可以在客票的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退票时应凭有效旅客票并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手续。退票地点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售票处办理。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道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包括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的,按误机处理。革命残废军人、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的,免收退票费。但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的,该航班未使用航班的票款不退。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订座位,如旅客要求要求退票的,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班的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班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3)客票遗失的处理如遇客票遗失,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对于定期客票,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小时向承运人提供证词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订航班的新客票。对于不定期客票,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4)货物运输的变更货物运输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提出变更;二是承运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

  如属托运人提出变更的情况,托运人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运费可作如下处理:

  1、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