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

  一、颅脑、脊髓损伤

  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二、面部、耳廓损伤

  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