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计承诺不是一张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依照规定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了承诺。审计承诺制的确立,细化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和报送资料的权限,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程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少数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虽然书面签订了审计承诺书。但是,实际行动上不按承诺制度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等到审计人员发现承诺没兑现时,单位法定代表人早已换他人接班,审计承诺变成一张废纸。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这一新的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书面承诺的法定义务。

  新《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被审计单位因不履行承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使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不履行承诺,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由于法定职权、义务、责任的明确,为推行审计承诺制度奠定了好的基础,授予了审计机关“尚方宝剑”。那么,一是审计机关要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了解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和遵守的自觉性;二是审计机关要勇于使用“尚方宝剑”,依法保证审计承诺不是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