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