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纠纷有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吗

  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和打款记录通常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

  债权债务中的相关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债权人可以写一份起诉状然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厅进行立案。

  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发出受理通知。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

  上述程序进行完之后,双方只需等待开庭,然后参与审判即可。

  有可能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宣判。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